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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月15日 星期二

尾牙,雖然對公務員不重要,但是不被尊重的職業,雞肋!

前兩天在辦公室不經意問起同事:不知道今年有沒有尾牙?同事回答我說:沒有啊,從以前很久就沒有了。我接著說:是喔,我之前待的單位長官都會在年終的時候至少大家聚聚餐,表示慰勞辛苦耶!

今天就看見報導:中央機關 不辦尾牙了
景氣不佳,考量民眾觀感,今年中央政府機關包括總統府、行政院、考試院、監察院、司法院都決定不辦員工尾牙,另以其他適當方式,表達對員工一年來辛勤工作的感謝。
考試院表示,因為今年要推動一連串改革,很早就預想到「很多事今年都不宜」,所以早在去年就決定,今年不辦尾牙,因為「要改革,沒有帶頭不好推。」
全台十七個航空站昨天陸續接到民航局人事處電話,「為共體時艱,今年尾牙全面停辦」,部分已寄帖或邀請賓客航站,只好緊急打電話取消致歉。正在準備尾牙節目的員工聽到尾牙取消,大表驚訝,有人甚至情緒低落。
衛生署公關室主任王哲超說,衛署所屬的國民健康局、食品藥物管理局和疾病管制局,也沒有尾牙,「期待大家健康過好年,比吃尾牙、摸彩更有意義」。
經濟部官員昨天表示,因行政院宣布不辦尾牙,「我們也沒有理由辦」,上周經濟部就決定取消舉辦尾牙,經濟部轄下各局處也都可能取消。
財政部也決定今年不辦尾牙,但所屬機關可自行決定舉辦與否。內政部和退輔會也已決定不辦尾牙。
據了解,有部分公務單位已完成尾牙招標並與業者簽約,有承辦人員說,所幸大多業者尚未備料,應該還來得及與餐廳業者溝通取消。

餐飲業者透露,今年尾牙桌數多少受到景氣影響,但高檔飯店的影響不明顯。
各單位都說要共體時艱,讓去年大賺百億的台酒公司,處境變得有點尷尬,因台酒尾牙早已訂好日期,昨天也只好說,辦不辦還要再研究。
最近陷於績效獎金風暴中的台電、中油等單位,過去都由各單位自辦尾牙,據了解,台電不少單位決定停辦尾牙,但中油則可能多數還是辦。
交通部次長葉匡時表示,交通部本部的傳統就不辦尾牙,附屬機關在春節疏運前非常忙碌,大多會以春酒取代尾牙,即便要辦尾牙、春酒也是以員工福利金支出,用的並非公務預算。

全文網址: 中央機關 不辦尾牙了 | 中央部會無尾牙 | 國內要聞 | 聯合新聞網 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3/7637000.shtml#ixzz2I3THBR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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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國人而言尾牙過後就是等過年,多數企業及公部門請員工吃尾牙,趁機犒賞、獎勵員工過去一年的辛勞與付出,尾牙的意義不僅只是吃飯,它其實還有企業雇主、部會首長,肯定員工勞動價值的社會意義。

現在公務員,拿年終拿4個月就被罵,尾牙也不辦,矯枉過正,就是現在的寫照。其實政府減縮開支,過度反而會導致國內消費力不足。現在這種氣氛,圍毆公務員這也不是第一次,景氣好的時候不知道會不會記得加薪、加獎金?我看被遺忘倒是機會比較高。

不管是哪個行業,相信都是希望被肯定社會價值及社會意義。

不吃尾牙,自己回家吃飯就好了,差一頓飯?不管是尾牙或春酒,也不管是士農工商,奇檬子問題啦!換個方式想,勞工終年辛苦工作沒有吃尾牙,會不會不爽?相信很多也是幹在心裡吧。

內人是勞工,昨天才吃尾牙,總公司在台中,公司千里迢迢叫遊覽車到台中吃一頓尾牙,晚上吃飯兼摸彩,待遇好不好?相對公務員來說待遇好不好,好,但是,因為今年景氣不好廠商提供的尾牙獎品不夠,摸彩不像去年一樣人人有獎,他同事因此空手回家,猜我老婆怎麼形容那位同事:他幹爆了!

公務員的心情如何?猜都知道。

2013年1月10日 星期四

花時間討論公務員待遇,倒不如討論台灣的經濟、台灣的未來!

下面的論述,如果有人認為我論述偏袒公務員,歡迎大家討論,如果是公務員,請在網路上協助轉載或宣傳下面的想法外,如果另外一半或家屬裡面有人是勞工身分的話,請表達給他們知道。


畢竟,正確的想法必須討論並且傳達出去...


我從這篇新聞開始說起。

張哲琛:慰問金法制化應立專法 (中央社 – 2013年1月10日 下午3:34)
銓敘部長張哲琛今天說,軍公教人員年終慰問金法制化,應朝立專法統一規範;人事行政總處人事長黃富源說,行政院立場開放。
立法院司法及法制委員會初審公務人員退休法、公務人員保障法等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張哲琛表示,年終慰問金在公務人員退休法規範,與退休法制立法目的不符。
他說,立專一法規統一規範可能較單純,又快又不會產生那麼多困擾。
黃富源表示,是否立專法規範,行政院採開放態度,行政院、考試院會盡速研商提出解決方案,系統性解決。
至於年終慰問金性質,行政院與考試院是否不同調?他說,年終慰問金性質與社會福利無關,是具慰勉性質的福利措施。國家作為公務員雇主,在公務員退休後保持適當聯繫對國家是好事,民間企業有類似做法,但絕不是發紅包。
張哲琛表示,當年發放慰問金是政府基於雇主角色,給退休人員慰問金是照顧性質,但今年慰問金發放,經立法院討論、行政院長陳(沖)大幅調整已具福利性質。


公務員是甚麼?公務員亦可能等同公職人員,是一種職業,主要在政府機構工作,服務社會。公務員崗位結構通常都有共通點,包括編制有所限制、由政府以法律保障其身份、薪酬與福利。然而,並非所有在政府工作的僱員皆屬於公務員崗位或者架構。我國憲法上對公職人員的稱謂共有九種,分別是「現役軍人、公務員、官吏、文武官員、政府人員、法官、公務人員、自治人員、文官」。」「公職人員」指的是狹義「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人員,以及廣義「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規定辦理財產申報人員而言。也就是說狹義「公職人員」僅指公職人員,例如:總統、縣市長、鄉鎮市長、立法委員等經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規範的人員而已。「公務員」則有刑法上的公務員與行政上的公務員,刑法上的公務員指的是刑法第10條第2項定義的公務員,行政上的公務員則可分:最狹義的「刑法上的公務員」、狹義的「公務員任用法令任用的公務員」、廣義的「適用公務員服務法的公務員」,以及最廣義的「任何服務於政府的人員」。中華民國的公務員廣義的定義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公務員服務法§24);然公務員之選任,需經考選部以國家考試之方式錄取,取得資格者,均為廣義之公務員,而在中華民國公務員分成14職等,由銓敘部核定其職等。

說了這麼多,其實就是要先說明,政府進用公務員,與一般民間企業的差異,沒說清楚差異,又怎麼能比較差別待遇?

民間企業,可以進用私人,所以大多以各自的方式選才:筆試、口試、推薦信、關說...你想的到的應有盡有。但是公務員必須經過考選部以國家考試方式取得資格,為什麼,因為一個政府只能有一套用人標準,以避免差別待遇。

民間企業的員工,並不像公務員一樣受到許多限制,公務員限制很多:刑法特別處罰公務員違反刑法加重處罰、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及兼職限制、旋轉門條款轉任限制、受贈財物、飲宴應酬、請託關說簽報登錄、支領鐘點費或稿費之標準,種種限制令人不勝枚數。

我只想說,這樣比較之下,民間企業雇用的勞工,退休便多有相關福利,而且依景氣動輒幾十個月的年終與公務員固定的年終相較之下,景氣差的這幾年的確公務員看起來待遇相對好,但是,國營企業的單位除外,許許多多在景氣好的時代苦哈哈過日子的公務員,反而在景氣不好的時候被拿出來用放大鏡檢視,我得為那些公務員前輩說幾句公道話,福利都是景氣好大家看不下去公務員待遇差,由政務官及民意代表自己提案給予的,並不是公務員貪汙腐敗拿來的,沒有必要把公務員當作是國家裡咬布袋的老鼠、人人過街喊打!

接下來,公務員參加國家考試,大家都可以報考,並沒有人阻止,每個人都一樣有享受"這樣好"的待遇,但是為何只抱怨、只要求公務員跟您一樣過不好的日子呢?當景氣轉好時,再過幾十個月年終、拿績效獎金是公務員以年度算的收入時,現在的公務員待遇還會放在眼裡嗎?我相信現在多數的勞工朋友都是不屑當公務員,只是到了現在景氣不好、眼紅、卻又不想努力付出考公務員(我相信一定有努力考的,只是不努力的比較多...)。

比較一下:政府-公務員,企業-勞工,是不是很像呢?你會不會在那邊要求景氣不好的環境下還大發獎金的企業刪減他們勞工的福利呢?不會,也不能,因為民間企業裡面不會有黨派、民意代表在那邊搧風點火。我們這些基層公務員也很認命,輕賤了自己,只相信景氣很快就會好轉、公務員待遇很快就會又被民間企業從業人員不屑一顧。可是我們擔心的是:景氣好轉,被刪減的福利有誰會記得幫我們要回來?就好像當初大家把公務員人人喊打般,公務員喊著要增加福利、追上民間待遇,誰還會來幫我們這些人發言?我相信不會,因為公務員的俸給是訂死的,沒有獎勵金、沒有補助,如何增加?

立法院裡面罵公務員罵那麼久,請問立專法統一規範有著落了嗎?沒有。我們只能繼續忍耐...。

最後我要問:砍了那麼多預算、罵了那麼久公務員,景氣好轉了嗎?大家日子好過了嗎?沒有,因為一切都是在內耗,花時間討論我們的待遇,請問有多少人在討論台灣的經濟、台灣的未來?

我看見現在的社會氣氛就像是盆子裡的螃蟹,大家既逃不出去,下面的螃蟹又會把上面的螃蟹拉下來,搞到大家都困在盆子裡...

2013年1月4日 星期五

呼應網路名人林之晨活動向郝市長表達停止Google Play國際鬧劇

在這裡請大家看見這篇網誌的人跟我一起呼應、發動網路名人林之晨一人一信活動,請一起寫信向郝市長表達我們的意見。

前法規會主委葉慶元,為了七天鑑賞期跟谷哥大打訴訟,結果造成國際級笑話,現在國內法院判決出來,證實根本就是越權行事"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企業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無權要求,判決市府敗訴",還執意要繼續耗費公帑下去。

接下來接任的北市府法務局長蔡立文也很好笑,他表示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且會更浪費司法資源。這些話是謊話、是渾話:高院此項認定將使未來業者於網路上公布之定型化條款,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台北市政府自己所屬消保官就要跳出來打公益訴訟,哪裡是個別主張?拘泥那七天鑑賞期部分,根本就不是郵購,況且還有提供試玩版可先試用。有看過網路買腳踏車先試騎一個禮拜再退的嗎?"因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數人,依民事訴訟法第41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41條為選定。"哪裡僅能由個別消費者透過訴訟主張無效,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一位地方政府的法務首長竟然說出這種毫無專業的話,丟臉丟到極點了!看的出來台北市政府是為了面子在硬ㄠ。

寫信向郝市長表達我們的意見方法如下:
2. 填入主旨:
親愛的郝市長,請停止對 Google Play 繼續上訴
3. 填入內容 (歡迎自行編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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親愛的郝市長:
2012年12月27日台北高等行政法院的判決,為台北市與Google間持續了一年半的「七天鑑賞」僵局, 帶來了一線曙光。我們期望台北市政府展現應有的格局、視野與智慧,讓Google Play付費軟體市場儘快回到台灣。
已經過時的消保法並非為數位內容產品而定。再者,在網路資訊發達的時代,消費者已能在網路上找到大量的用家評價,力量比軟體開發商更大。事實上,歐盟了解到網路平台的快速創新,能為消費者帶來莫大的裨益,已經把數位內容排除在14日猶豫期間的範圍 (參考連結: http://www.europarl.europa.eu/news/mt/pressroom/content/20110622BKG22276/html/Consumer-rights-what-the-new-EU-rules-will-mean)。
台北市政府的決定牽連甚廣,不但影響了全台灣的消費者、軟體開發業者、使用Android系統的手機廠商(如國產品牌 hTC),甚至押上了台灣產業升級的希望與國家經濟的整體利益。世界是不會為台灣而停下來。就在過去的2012年,當我們還在為一條過時的法律消耗時,全球各國的消費者從Google Play下載的軟體總量已突破250億。
也許礙於面子,繼續不必要的上訴是一個容易的選擇。但現在,我們更需要的是一個高瞻遠矚的台北市政府,為這個僵局尋求共贏的和解方案。
親愛的郝市長,請聽我們說,不要再讓這個事件繼續耗損下去了,台灣與台北市正面臨惡劣的經濟挑戰,您與您的團隊,需要花更多的心思在更重要的政策上面。
謝謝。
新年快樂
From: 一群關心台灣消費者權益與 App 產業的民眾
———————————————————————————————————
4. 選擇「下一步」,然後再一次「下一步」
5. 填入你的聯絡方式 (Email 信箱為必填,其他為選填)
6. 點下「送出」
7. 到信箱去點選臺北市政府寄來的確認信中連結
如此便完成了。
雖然我不敢保證這次會有多少成效,但我認為這是一個民主社會應該要建立的循環,對於施政團隊的回饋,不應該只在四年一次的選舉,也不應該只靠媒體或是電視上的名嘴。當我們認為民選首長的施政方針沒有顧及全民福利時,我們應該逐漸建立起一個機制,讓民眾的聲音被聽到,並且能進一步影響施政團隊的作為。
台灣的民主還很年輕,我們還有很多事情要學,要努力。對於 Google Play/Android Market 事件,如果你跟我一樣的想法,請你跟我一起起身行動,讓我們一起影響我們的政府。


最後,以下是網路名人林之晨的網誌內容:

前情提要:近一年前,在前法規會主委葉慶元先生的堅持之下,「七天鑑賞期」這個發明在郵購時代的法條,硬生生的被拿來套用在 iPhone App Store 與 Android Market (現稱 Google Play) 之上。Android Market 是全球性服務,在全世界只有台北市政府堅持這樣嚴格的法律條件之下,Google 決定無法配合台北市的要求,權宜之下停止了 Android Market 在台灣區的付費服務,並且與台北市進入了漫長的行政訴訟程序。這樣的局面大大傷害了台灣消費者與開發商的權益,因此當時我們發動了幾次「一人一信」,希望透過民意向台北市爭取取消這不務實的施政方針,但並沒有得到很好的反應。
一年過去了,不知道大家還記不記得 Android Market 的七天鑑賞期事件。無論如何,四百萬的台灣 Android 手機用戶過了一整年「次等公民」的日子,因為 360 天來,我們的 Android 手機沒辦法買到任何的 Apps。好不容易,漫長的行政訴訟結果終於在日前出爐,聯合報在 12/28 刊出了這則新聞。
首先,是法官的判決: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認為,企業定型化契約是由中央主管機關規範,地方無權要求,判決市府敗訴
但正當我們要高興這場鬧劇總算結束時,接下來居然出現了這樣的字句:
針對台北高等行政法院昨天判決,北市府法務局長蔡立文表示,高等法院的判決,將使業者未來在網路上公布的定型化條款,僅能由民眾個別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行政機關就此失去介入保護消費者的權力,且會更浪費司法資源,會在收到判決書後再提上訴。

沒錯,台北市政府不服輸,打算還要上訴。

我不知道你覺得如何,但我認為台北市不應該再上訴了。高等法院已經很明白得告訴他們地方政府無權管理,現在再上訴並沒有任何法理根據,爭的最多也只是面子問題。更重要的是,我已經無法再忍受我的 Android 手機繼續這樣被閹割下去,我不想再當次等公民,我要買 App,而我的地方政府不應該阻礙我買 App 這件事情。

因此,在這裡,我希望再次發動一人一信,如果你也跟我同樣的想法,請一起寫信向郝市長表達我們的意見。







林之晨部落格/親愛的郝市長,請停止這場 Android Market 鬧劇


法律條文附註:
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因公害、交通事故、商品瑕疵或其他本於同一原因事實而有共同利益之多 數人,依第四十一條之規定選定一人或數人為同種類之法律關係起訴者, 法院得徵求原被選定人之同意,或由被選定人聲請經法院認為適當時,公 告曉示其他共同利益人,得於一定期間內以書狀表明其原因事實、證據及 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併案請求。其請求之人,視為已依第四十一條為選 定。

2013年1月1日 星期二

超商,跨年煙火,幸福保衛戰!?

昨天跨年,看見那些煙火,就想算一算可以拿來給窮苦買不起飯吃的小孩吃幾年...新北市搞了幾百萬的幸福保衛戰,還是靠企業家捐助的善款,金額卻遠遠比不上許多地方政府用公帑把人民未來的幸福以煙火的方式放到空中,悲哉!

新北市推出的「幸福保衛站」計畫,元旦連續假期開始有86名學童前往超商領餐,且人數還在持續增加中。這該說是幸還是不幸?新北市教育局長林騰蛟表示,這86個案例中,初步判斷有31人確實需要幫助,有38人則是因為對政策不完全清楚而前往領取,另有17人沒填妥相關資料,狀況尚待進一步追蹤。至於幫助弱勢民眾是否淪為有心人「騙餐」手段,林騰蛟表示,會和警政單位保持聯繫,也會在3個月檢討一次實施結果。如此發言,非常令人感傷,一個政策的提出竟然沒事先縝密規劃,而是邊做邊改,過去幾年來到底對於社福做了些甚麼,不得不令人質疑! 據新北市統計,新北市高風險家庭通報件數從2010年的2426件飆升至今年的1萬1740件,原來兩年來作法就是把超商拉進社會安全系統?

每年那麼多的地方政府將預算丟到曇花一現的煙火,台灣幾乎已經變成處處皆煙火的情況,觀光真正有無因此增加地方政府卻沒幾個公布過 (我個人甚至懷疑沒人敢公布!),這些預算,這些公帑,到底花的值不值得,是我們自己花錢給自己爽一晚以及給政客一個合法用煙火活動買票、甚至圖利活動公司?我不清楚,但是我只知道,花費的金額用看的就知道,這些錢如果用在正確的用途上,會比放煙火來的好得多!煙火活動,台灣島上一、兩個就夠了,哪裡放不重要,只要大、能吸引外國人來台灣跨年;但是現在每年台灣頭到台灣尾跨年處處放煙火的情形,真的不需要。

看到下面這些錢,有沒有覺得很恐怖?每一筆,都足夠讓高風險家庭平安度過一年且有餘。台灣,你要繼續沉淪下去、繼續自己騙自己嗎?

縣市
標案名稱
招標單位/得標廠商 (廠商地址屬外縣市)
預算金額
(預算總額:9,852,500)
轉播「台北101」跨年焰火秀活動衛星上鏈
行政院新聞局/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TVBS)
472,500
101年度「臺北最HIGH新年城-2013跨年晚會活動」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聯意製作股份有限公司
8,000,000
臺北最HIGH新年城-2013跨年晚會設置緊急應變通道租借及安裝交通阻材案
臺北市政府觀光傳播局/振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台南)
530,000
大稻埕戲苑2012傳統藝術跨年晚會
臺北市立社會教育館/戲點子工作坊
850,000
(預算總額:7,820,000)
臺中市政府新聞局2013臺中市跨年晚會活動
臺中市政府秘書處/群健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7,000,000
2013跨年晚會1式
國立中興大學事務組/攸麗雅國際有限公司
820,000
(預算總額:8,000,000)
2013台南市跨年晚會
臺南市政府新聞及國際關係處/強力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8,000,000
(預算總額:11,387,600)
2013年高雄跨年晚會系列活動案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綜合出版科/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9,500,000
「2013年高雄跨年晚會系列活動」企劃內容執行變更案
高雄市政府新聞局綜合出版科/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台北)
837,600
2013繽紛高雄跨年演唱會活動合作案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酒事業部/三立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050,000
(預算總額:4,500,000)
「新竹市迎接2013跨年晚會」委託專業服務案
新竹市文化局/新竹振道有線電視股份有限公司
4,500,000
(預算總額:14,300,000)
中壢市迎接2013年跨年活動
桃園縣中壢市公所/新據點廣告事業有限公司
7,500,000
101年桃園縣跨年晚會演出陣容後續擴充-楊丞琳倒數演出案
桃園縣政府觀光行銷局/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500,000
101年桃園縣跨年晚會
桃園縣政府工務局,由觀光行銷局行銷企劃科代辦/中華電視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5,300,000
(12,322,000)
2013新竹縣跨年晚會委託專業服務案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哈納比有限公司(台中)
5,000,000
2013新竹縣跨年晚會藝人邀請案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好多娛樂事業有限公司(台北)
4,000,000
新竹縣2013年跨年晚會電視媒體執行委託案
新竹縣政府綜合發展處
2,000,000
2012新竹縣跨年晚會活動摸彩品之汽車招標案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裕新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532,000
2012新竹縣跨年晚會邀請新竹縣新瓦屋花鼓隊演出案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新竹縣新瓦屋花鼓隊
300,000
新竹縣跨年晚會硬體及煙火規劃設計執行後續擴充案
新竹縣政府文化局/哈納比有限公司
490,000
(預算總額:5,098,000)
彰化縣北斗鎮2013迎新跨年晚會暨觀光美食推廣活動宣導品採購
彰化縣北斗鎮公所/金又美實業有限公司 (台中)
300,000 (台灣省政府補助100,000)
「2013彰化跨年晚會」委託案
彰化縣政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民間全民電視股份有限公司(高雄)
4,000,000
「2012彰化跨年晚會戶外攤位搭設及招租」委託案
彰化縣政府城市暨觀光發展處/齊天創意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198,000
2013彰化市跨年晚會活動
彰化縣彰化市公所社會課/活動高手廣告設計有限公司(高雄)
600,000
(預算總額:1,800,000)
102年日月潭跨年晚會系列活動規劃執行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長紅創意行銷有限公司(苗栗)
1,500,000
102年日月潭跨年煙火設計施放案
交通部觀光局日月潭國家風景區管理處/山鈦煙火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300,000
(預算總額:11,000,000)
迎接2013年全嘉藝起來跨年晚會及媒體宣傳暨活動執行委託案
嘉義市政府文化局表演藝術科/年代網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8,000,000
2013阿里山日出印象音樂會規劃與執行案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嘉義林區管理處育樂課/玉言堂整合行銷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3,000,000
(預算總額:8,580,000)
2013跨年晚會-飛躍屏東.幸福萬年燈飾裝置 勞務採購案
屏東縣政府/鼎商科技有限公司(高雄)
900,000
「2013屏東縣政府跨年晚會舞台、燈光、音響整體規劃」委託執行案
屏東縣政府/亟子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高雄)
900,000
2013屏東縣政府跨年表演活動-兒童劇(媽媽咪噢)
屏東縣政府/如果兒童劇團(台北)
400,000
2013屏東縣政府跨年演唱活動-林文
屏東縣政府/查馬克整合行銷商行(台中)
150,000
2013屏東縣政府跨年演唱活動-施文彬
屏東縣政府/亂音製作有限公司 (台北)
140,000
2013屏東縣政府跨年演唱活動-蔡小虎
屏東縣政府 /豪記影視唱片有限公司(台南)
300,000
屏東市2013跨年晚會演唱活動整體執行委託專業服務
屏東縣屏東市公所計畫室/亟子創意行銷有限公司(高雄)
2,500,000
跨越101迎接內埔的躍起跨年晚會活動規劃執行採購案
屏東縣內埔鄉公所/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高雄)
920,000
(經濟部水利署第七河川局補助500,000,客委會補助200,000)
「迎接2013年跨年晚會活動」節目表演案
屏東縣里港鄉公所/鳳凰國際公關顧問有限公司(高雄)
3,000,000元
鹽埔鄉迎接2013年跨年晚會活動規劃執行採購案
屏東縣鹽埔鄉公所秘書室
750,000
2012-2013年屏東縣東港鎮跨年晚會活動-煙火採購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思源焰花股份有限公司
640,000 (屏東縣政府補助400,000)
2012-2013屏東縣東港鎮跨年晚會藝人表演暨舞台及場地相關設施佈置
屏東縣東港鎮公所/俊銘土木包工業
980,000
(預算總額3,637,100)
2013東北角跨年活動-迎曙光音樂會場地佈置案
交通部觀光局東北角暨宜蘭海岸國家風景區管理處/耀進有限公司
767,100
宜蘭市公所2013跨年晚會採購
宜蘭縣宜蘭市公所/將丞廣告有限公司
2,870,000
(預算總額:16,606,000)
2012愛戀花蓮跨年晚會規劃執行案
花蓮縣政府觀光暨公共事務處/中國電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13,300,000
2012飛翔吧!祖靈 迎向2013 跨年晚會
花蓮縣萬榮鄉公所/雷譜企業
495,000(決標金額)
歌舞頌龍.讚卓溪2012跨年晚會委託專業服務案
花蓮縣卓溪鄉公所/友善的狗文化活動股份有限公司(台北)
2,811,000 (花蓮縣政府補助500,000)
(預算總額:7,423,900)
2013臺東縣跨年晚會活動委託專業服務採購案
臺東縣政府藝文推廣科/台灣放送娛樂事業有限公司 (台北)
6,700,000
臺東縣太麻里鄉「迎接2013年第一道曙光暨跨年晚會活動」委託專業服務案
臺東縣太麻里鄉公所/元興廣告社
723,900 (台東縣政府補助)
福建省連江縣
(預算總額:963,000)
101年馬祖跨年晚會表演活動
福建省連江縣政府觀光局/尼賀創意整合行銷有限公司(台北)
963,000

下面是政大教授江明修老師波在臉書上面的連結,讓我頗有感觸,分享給大家:

2012年12月25日 星期二

執行死刑現行法規並不以死刑犯之赦免權准駁為前提。


關於死刑犯之赦免權,在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相關內容: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照文義上看來,死刑犯只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請問一下一定要總統駁回才可以執行嗎?沒有。因為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全部都沒有規定,所以沒有違反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我國兩公約施行法;相關廢死人士又再次在自我擴張解釋、誤導民眾。簡單的說,法務部曾勇夫部長完全是合法執行死刑,不容這些有心人士抹黑,請問這些人到底居心何在?有種就提告,反正刑法第169條已經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曾部長會傻到違法殺人?我只知道一個司法實務出身的部長肯定不會!但是曾部長要不要告誣告罪,就是他個人修養。但是我可以確定的是,這些主張廢死的人士,已經失去的理性探討的能力。我很希望能有主張廢死的人能夠理性的用正當的方式提供有利的論點及理由,說服我們這些反對廢死的人們,當那個時刻來臨的時候,就是我們這些反廢死的人們支持你們的時候!


下面這篇報導,讓我對廢死團體非常的失望...尤其是有些人竟然被稱以學者...


未等總統駁回即行刑 民團:考慮告曾勇夫「非法殺人」

記者孫偉倫/台北報導
法務部日前因執行六名死刑犯,引起廢死人士抗議,兩公約聯盟召集人高涌誠25日說,兩公約規定死刑犯可請求特赦或減刑,且目前已屬國內法,但法務部在馬英九總統駁回請求前就執行死刑,已明顯違法,他們要求法務部長曾勇夫下台,並考慮控告曾「違法殺人」。
高涌誠說,馬英九總統12月18日出席「《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國家人權報告英文版」發表記者會時,再次重申關於兩公約之相關規定已內國法化,也就是兩公約具有國內法效力,政府的任何行為都不能違反兩公約。
另外,他強調,馬總統所說正是我國立法院三讀通過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第2條所規定的內容,也就是兩公約每一條規定都等同於國內法,政府的行政行為必須遵守法律規定。
高涌成表示,法務部無視於《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有關赦免權的規定,執行6名死刑犯,但,「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依兩公約規定,死刑犯有權請求赦免或減刑,但法務部在總統尚未正式駁回前就已行刑,顯然涉及違反前述公約,也已違法。
中研院法律所副研究員廖福特說,專家是由政府主動邀請,因此對我國提出暫緩死刑的建言是合理的,但法務部卻以執行死刑,勇敢抵抗國際壓力的姿態示人,政府以「國際干預」的字眼形容太過粗糙,「現在也只有中國才會用這種字眼」。
高涌誠說,法務部去年就舉辦研討會,與許多專家進行討論,已清楚瞭解兩公約死刑犯的赦免規定,因此曾勇夫涉及「非法殺人」部分,他們將向監察院舉發,要求彈劾外,也考慮提出謀殺罪的告訴。 

論北北基整併與葉爾欽效應


101年12月24日下午看見了這篇報導:


朱立倫:北北基整併是必然趨勢

(中央社記者王鴻國新北市24日電)新北市長朱立倫今天提出10年內完成大台北地區整併的期許,他說,北北基整併是必然的趨勢。
朱立倫上午接受媒體訪問時表示,大台北是同一個生活圈,包括台北市、新北市、基隆的整併是必然的趨勢,未來10年左右,希望能夠達到大台北地區整併目標。
他表示,「包括雙北、當然也包括基隆,能夠整併成為一個大都會,這樣才能夠跟國際競爭」。
對於外界擔心北北基整併後,是否會產生「葉爾勤效應」?朱立倫表示,做整個都市的規劃及國家治理,不要有太多政治考量。
他表示,「如果對大台北地區是有利的,我們應該想出個方法把它整併起來」,他相信10年左右,有機會把大台北地區整併成為一個大都會。
媒體詢及是否可能入閣等問題,朱立倫表示,台灣現在最重要的事就是拚經濟,中央地方一起來。

 Photo by: 中央社 – 2012年12月24日 下午1:36

接著,就發現了有一個名詞非常陌生:葉爾辛效應。查了一下網路資料,才發現葉爾辛效是指中央首長與地方首長之民意基礎過於相近,使地方首長與中央首長可能有齊等,甚至凌駕後者之上,危及中央與地方權力均衡。那麼就來個名詞講座吧:該名詞源由自前蘇聯總統戈巴契夫的政治改革,並將部分中央權力下放給予加盟國。而最大的加盟國,俄羅斯佔蘇聯人口的三分之二與七成的土地。1991年6月12日,尚為蘇聯加盟國的俄羅斯進行了首次總統普選,葉爾辛以57%的得票率當選。而戈巴契夫屬意的雷日科夫僅獲得16%選票。但當時蘇聯總統仍由人民代表大會選出,非人民直選,蘇聯總統戈巴契夫正當性及民意基礎較俄羅斯總統葉爾辛明顯不足。八一九事件之後,當時蘇聯最有權勢的地方首長俄羅斯總統葉爾辛下令宣布蘇聯共產黨為非法組織,並限制其在俄羅斯境內的活動。時任蘇聯中央首長的戈巴契夫被迫辭去了蘇共總書記的職務,並「建議」蘇共中央委員會自行解散,讓下屬各黨組織自尋出路。

我國歷史上以前有過葉爾欽效應的情況嗎?有的,中國在唐朝末年的藩鎮之亂就常被用來引述葉爾欽效應,地方首長尾大不掉的現象。唐朝安史之亂以後,外地將領擁兵自重,在軍事、財政、人事方面不受中央控制的局面。其發生原由是唐朝在安史之亂後添了許多節度使,而節度使管轄的地區稱為「藩鎮」,唐朝廷以為可透過藩鎮平定叛亂,不料藩鎮卻是導致唐朝混亂且至於滅亡的總根源。唐朝藩鎮割據基本上是安史之亂的延續;唐亡以後出現五代十國的分裂局面,也是藩鎮割據的延續。藩鎮割據的問題對唐代、五代乃至北宋都產生重大影響。藩鎮割據造成了中央政府實際管轄地區的縮小。

會造成葉爾辛效應的國家必然是中央集權的國家,然而在中央勢力消退的狀況之下,地方必然擁權自重(例如唐代的諸軍節度使就是擁兵權自重,以致藩鎮割據),為了解決地方強大的局面除了建立聯邦制的國家,再者就是強化中央的權限。

那近代歷史上以前有過類似情況嗎?有的,1949年底中華民國政府因國共內戰失利播遷台北,失去中國大陸領土;至1955年大陳島撤退後有效管治領土僅餘台灣省全部與福建省的金門縣與連江縣馬祖。而台灣省的面積佔整個有效管治領土的98%以上,且中華民國總統於1996年由全體公民直選後,民選省長與民選總統之權力基礎高度相似。為了解決中央與地方行政區劃與職權過度重疊的問題,中華民國政府於1998年通過了將省虛級化(精省)的方案,將省政府改為行政院的派出機關,移除省政府原有的地方自治功能,立法院並在1999年1月13日三讀通過《地方制度法》草案以加強縣(市)政府的地位與功能。雖然當時政府宣稱這是為了提高行政效率。同年2月制定公布。而原《省縣自治法》和《直轄市自治法》在3月30日廢止。在這段歷史過程中,臺灣省政府原設省主席由公家派任,後改為民選後稱為臺灣省省長,無庸置疑地因民意基礎而加強實力,但現在官派的省主席不具民意基礎後,實力不可能再與總統抗衡。

新北市長朱立倫市長所提出的10年完成大台北地區整併,並且認為北北基整併是必然的趨勢,在我看來朱立倫市長認為大台北是同一生活圈,整併是必然趨勢,這的確是非常符合實際上的需求,試想看看,只隔一座橋,卻是兩個不同的直轄市,況且台北市又被新北市所環繞,不論是社會服務、教育文化及體育事項、勞工行政、都市計畫及營建、經濟服務、水利、衛生及環境保護、交通及觀光、公共安全、事業之經營及管理,再再都因為是一個大生活圈而不宜有因為兩個直轄市、不同制度、不同待遇的情形;以前新北市未升格直轄市以前是臺北縣,當時的台北縣民其實已經不平非常久了,苦苦期盼終於升格為直轄市,卻又因為統籌分配款分屬於兩個不同的地方政府而有不同待遇?他表示,「包括雙北、當然也包括基隆,能夠整併成為一個大都會,這樣才能夠跟國際競爭」。

而且如果真的有如朱立倫市長所說的,對大台北地區是有利的,想方法整併又有何不可?只是,需要提出對大台北地區有哪有益處,有那些改變及那些缺點,讓大台北的民眾了解,不然,誰能相信這不是政治上的口號?這應該是朱立倫市長要儘快提出補充的,不然,喊久了,就又會像以前一樣,陷入無止境的政治口水戰。至於擔心北北基整併後是否會產生「葉爾勤效應」?對我們而言,還重要嗎?只不過是政治人物擔心民主正當性重複的一種疑慮吧!過好日子,才最重要,誰當家,還重要嗎?

2012年12月22日 星期六

台灣死刑執行與廢除爭議之我見。

死刑吵了那麼久,那麼我們就來談談死刑吧!

在開始談論之前,我得先公開我的意見與心證,我是反對廢除死刑的,但是我希望從理性分析、論述我對死刑的看法,並且我也會對國內的台灣廢除死刑推動聯盟一些作法提出批判,畢竟,有人要對誤導相關歷史與事實負責。看了這篇文章,如果還想廢死的話,請先尊重許多像我一樣有上面想法的其他人。請尊重我們,不要對我們思想霸凌、更不要找外國的人權組織對台灣霸凌,找外國對付台灣土地上面其他與你意見不合的人,我除了漢奸以外還真的想不到任何形容詞。請學習尊重及理性討論。

那麼,就開始了...

死刑亦稱極刑、處決、正法,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罰之一,指行刑者基於法律所賦予的權力,由國家公權力結束一個犯人的生命。遭受此種剝奪生命權的犯人通常都犯下了嚴重罪行。儘管對「嚴重罪行」的定義時常有爭議,但目前保有死刑的國家中,一般來說,「蓄意殺人」必然是死刑的一個重要理由。

截至2009年4月30日,世界上超過三分之二的國家已經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了死刑,其中廢止所有犯罪死刑的國家多達92個,廢止普通犯罪死刑的國家為10個,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為36個(以過去10年未執行一例死刑為標準),也就是說在法律上或事實上廢止死刑的國家已多達138個,而在法律上保留死刑並在實踐中適用死刑的國家現在僅為59個。目前尚沒有廢除死刑的國家主要集中在中東、北非和亞洲、北美地區,但美國、日本和印度執行死刑數量不多。所有歐洲聯盟的成員國,依據歐洲聯盟基本權利憲章第2條,禁止使用死刑。

死刑造成的最大問題在於完全無法補救司法造成的錯誤、死刑的執行也會殺死重要人證(就算這個人沒有被冤枉)。例如在美國有強暴犯因DNA測試而在二十一年後平反的例子、澳洲也有在處死後八十一年發現是冤死的例子、台灣的蘇建和案因為主犯被槍決而無法破案或平反、江國慶冤死、中國大陸的滕興善死刑冤案、聶樹斌死刑冤案等。

廢除死刑比較早且發展較快的國家,大多是經濟發展比較早或者快的國家,由於他們的經濟、文化已經發展到了一定的程度,社會不公平的現象相對比不已開發國家要少一些,因此,廢除死刑不會影響他們的社會穩定和進步,因而,他們往往成為廢除死刑的急先鋒。而相比之下,非已開發國家,無論在經濟發展和社會發展程度上,都存在很多不盡如人意的地方,因此,盲目地廢除死刑,勢必會給社會穩定和進步帶來不良的影響。廢除容易恢復難,對於發展中國家來說,廢除死刑必須慎重。韓國在1997年12月金泳三政府時期對23名罪犯執行死刑以後,沒有執行死刑,被納入「實際上已廢除死刑的國家」行列。但統計數據顯示,停止執行死刑後殺人犯數量有所增加。1994年至1997年執行死刑的4年里,平均每年有607人因殺人罪而被起訴,但在暫停執行死刑的1998年至2007年10年里,平均每年有800人因殺人罪而被送上法庭,殺人犯增加了32%。

接下來是廢除死刑的世界歷史:

羅馬共和國最後100年,法律上雖有死刑,但實際上並未執行;在747年至759年,中國歷史上唐朝曾經廢除過死刑;此外,日本在724年,開始實際廢除死刑,在日本歷史上留下了347年沒有死刑的奇跡。在1395年的英國,一個公共抗議陳述被羅拉德派的十二點結論(The Twelve Conclusions of the Lollards)所採納。1516年出版的托馬斯·莫爾《烏托邦》就曾爭議死刑的益處,但尚無結論。1764年,義大利犯罪學家貝卡利亞的《犯罪與刑法》就針對非正義、社會政策、死刑及酷刑進行分析。受此書影響,神聖羅馬帝國的利奧波德二世,就曾在托斯卡納大公國廢除死刑,此是近代歷史上第一個永久廢除死刑的地區。1786年11月30日,利奧波德二世公布刑法典修正案,其中明確廢除死刑並命令搗毀其領域內的所有死刑刑具。2000年,義大利托斯卡納區區政府規定每年的11月30日為該事件的紀念日,該日也被世界上300個城市以「生命日之城」(Cities for Life Day)的名義紀念。1849年,羅馬共和國廢除了死刑,其憲法也是世界上第一個明確規定廢除死刑的憲法。隨後,委內瑞拉亦於1863年宣布廢除死刑;1865年,聖馬利諾廢除死刑,該國最後一例死刑執行案例發生於1468年。在葡萄牙,根據其1852年、1863年的立法,死刑於1867年在該國告終。英國在1965年進行了一項五年實驗,根據其1965年通過的法案,謀殺將不再被處以死刑。(叛國、暴力海盜行為、對皇家船塢縱火、以及戰爭時期的軍事犯罪仍然有死刑之適用),而英國該法案最後於1969年確定為永久法案。英國最後一次死刑執行是在1964年。1998年時,英國宣布廢除所有和平時期的死刑。1976年,加拿大廢除死刑;1981年,法國廢除;1985年,澳大利亞廢除。1977年,聯合國大會通過一項正式決議,希望「全世界能逐步限制可能適用死刑的犯罪數量,並以逐步達到廢除死刑為目標。」1846年5月18日,美國密西根州宣布廢除死刑,為該國第一個廢除死刑的州。1972年,美國最高法院在裁決弗曼訴喬治亞州(Furman v. Georgia)一案中認為大部分州有關死刑的法規係屬違憲;然而,1976年,最高法院在審理格雷格訴喬治亞州(Gregg v. Georgia)一案時,又重新認為在某些情況下可以適用死刑。此後更多的限制隨不同案件而增多:阿特金斯訴維吉尼亞州(Atkins v. Virginia,對於智商低於70,亦即智能不足的人使用死刑是違憲的)和羅珀訴西蒙斯案(Roper v. Simmons)(對於犯罪時未滿18歲之被告課以死刑係屬違憲)中。截至2009年3月18日,美國有15個州及華盛頓特區廢除死刑。在那些沒有廢除死刑的州中,德克薩斯州為執行死刑最多的州(佔了全美國死刑執行人數的三分之一)。
最近一個廢除死刑的國家是非洲西部的多哥,其於2009年6月23日宣布此項決議。

再來,我們看看台灣簽署的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台灣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有關死刑的相關規定吧!

台灣於1967年10月05日由駐聯合國常任代表劉鍇代表中華民國政府簽署該公約,而後在1971年10月25日退出聯合國,直到總統陳水扁推動「人權立國」之目標,立法院才開始討論該兩公約的國內法典化,法務部分別於2007年3月23日、2008年1月28日以法規字第0960600200號函、法規字第0970600032號函將「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草案(以下簡稱「兩公約施行法」草案)陳報行政院核轉立法院審議。歷經立法院第6屆第6會期及第7屆第1會期至第3會期,在野的國民黨執反對意見。2009年3月31日,立法院終於通過「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兩項聯合國人權公約。2009年05月14日,中華民國總統馬英九簽署該項公約的批准書,並於2009年05月22日公布、頒布全台灣正式施行。馬英九說,「施行法生效之後,這項公約內容已變成我國法律的一部分,執法人員可直接適用,這點意義非常巨大;而把國際法轉化成國內法,更是立法技術上的一項創舉,非常感謝立法院大力支持,這個做法未來也許可以適用在其它有必要這樣處理的國際公約上。」而「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施行法」規定,各級政府機關法令及行政措施,有不符兩公約規定者,應於本法施行後2年內完成制訂法令、修正或廢止及改進行政措施;另外,公約還要求締約國積極立法保障人權,該批准書經由友邦提交給聯合國,但在2009年6月15日,遭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

關於死刑,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6條是最具爭議性的。內容如下:
  1. 人人皆有天賦之生存權。此種權利應受法律保障。任何人之生命不得無理剝奪。 
  2. 凡未廢除死刑之國家,非犯情節最重大之罪,且依照犯罪時有效並與本公約規定及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不牴觸之法律,不得科處死刑。死刑非依管轄法院終局判決,不得執行。 
  3. 生命之剝奪構成殘害人群罪時,本公約締約國公認本條不得認為授權任何締約國以任何方式減免其依防止及懲治殘害人群罪公約規定所負之任何義務。 
  4. 受死刑宣告者,有請求特赦或減刑之權。一切判處死刑之案件均得邀大赦、特赦或減刑。 
  5. 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罪,不得判處死刑;懷胎婦女被判死刑,不得執行其刑。 
  6. 本公約締約國不得援引本條,而延緩或阻止死刑之廢除。 

下面是我整理廢死聯盟對於中華民國政府執行死刑的最新說法:( 廢死聯盟:一手簽公約 一手扣扳機http://udn.com/NEWS/NATIONAL/NATS1/7583376.shtml#ixzz2Fmg7RpDN By udn.com )
  1. 譴責政府一方面簽訂國際公約,表面與人權接軌,一方面卻加速扣下扳機。
  2. 死刑犯家屬未接獲通知,無法見家人最後一面,違反人道。
  3. 政府要解決犯罪問題,死刑是最廉價且沒有效果的方法,以暴無法制暴。
  4. 法務部說有七成民眾支持死刑,認為具有阻嚇犯罪效果,所以才繼續執行;事實上,死刑不會提升人民安全感,政府應具體提出配套措施才能消弭犯罪,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反而會引發殘忍效應。
  5. 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江國慶就是實例。
  6. 台灣已簽署國際兩公約,準備朝廢除死刑前進,法務部卻一手簽署公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一手執行死刑、侵犯人權。
  7. 國外執行死刑都會先通知家屬,但台灣卻是在死刑犯槍決後,家人才接到通知;顯見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透明化,不符國際趨勢。
  8. 法務部設有「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形同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
  9. 廢死聯盟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
  10. 政府若真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是最不應該做的一件事。
我就一點一點地按照從一開始陳述的事實反駁廢死聯盟的說法:
  1. 譴責政府一方面簽訂國際公約,表面與人權接軌,一方面卻加速扣下扳機:政府簽署及批准公約,聯合國以聯合國大會2758號決議僅承認中華人民共和國為中國合法代表給拒絕,簽署公約就是與人權接軌?顯見不是。況且,兩公約跟兩公約施行法哪裡有寫每年執行死刑一定要減少、或不執行死刑、或一定要廢除死刑?沒有,你只是在做毫無根據的論述。
  2. 死刑犯家屬未接獲通知,無法見家人最後一面,違反人道:兩公約跟兩公約施行法,甚至其他我國律法根本就沒有規定死刑犯執行一定通知,簡單的說,具有管轄法院宣判死刑後其實就已經公告周知將要執行死刑!如果這樣,是不是要執行死刑前還要問受刑人意願才是人權?你只是想利用通知程序,讓受刑人家屬有時間通知你,才有時間找外國人權組織妨礙我國執法 (刑)吧!
  3. 政府要解決犯罪問題,死刑是最廉價且沒有效果的方法,以暴無法制暴。死刑廉價沒有效果?那請問一下不執行就不是以暴制暴而且有效果?方姓男童遭割喉命案就是顯示廢死主張讓一群投機者趁機作亂,不就也是依暴制弱?死刑廉價?三審定讞花費多少司法成本、社會資源,家屬的失去,警察的查緝、司法的調查、法院的審判在你們眼中都是廉價,難怪你們會將台灣法律視為糞土、甚至隨便照自己想法亂解釋、誤導大眾。
  4. 法務部說有七成民眾支持死刑,認為具有阻嚇犯罪效果,所以才繼續執行;事實上,死刑不會提升人民安全感,政府應具體提出配套措施才能消弭犯罪,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反而會引發殘忍效應:廢死連盟只提出廢死,也一直主張有研究證明,死刑的存在與執行會引發殘忍效應,但是竟然不自己提出配套措施,只會要求政府提出配套措施、一心只求廢死,自己卻無法提出國外有效具體配套,責任都在政府,這難道是台灣非營利組織的水準嗎?另外,你們將被害人的人權放在哪裡了呢?加害人並不殘忍?但現在難道不就是殘忍之人預見自己不會受殘忍之對待所以才大肆對無辜之人殘忍之對待?
  5. 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江國慶就是實例。行刑後若察覺是冤獄,將無救援機會,那請問一下打你一巴掌,你有救援機會嗎?重點是在於疑案慎斷,儘量不要造成冤死,事實明確,就該執行死刑。況且江國慶案是因為軍人身分及軍審法短時間便執行槍決,現在台灣死刑犯判決確定後通常還得好幾年確認非常上訴、再審及更審才會執行,豈像廢死聯盟所述無救援機會?
  6. 台灣已簽署國際兩公約,準備朝廢除死刑前進,法務部卻一手簽署公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一手執行死刑、侵犯人權。簽署國際兩公約,我國是承諾過要逐步廢除死刑,有說過馬上廢除嗎?另外,簽屬公約並不等於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也不等於侵犯人權。如果廢死聯盟論述合理,那關在監獄裡無自由的人不也是侵犯他們人權及自由,而且,死刑犯都是先侵害他人生命權才會被審判死刑,這些人不該死,那請問被害人就該死嗎?被害人失去的人權還有家屬的人權到底在哪裡?有在廢死聯盟的心理嗎?沒有。
  7. 國外執行死刑都會先通知家屬,但台灣卻是在死刑犯槍決後,家人才接到通知;顯見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透明化,不符國際趨勢。不符國際趨勢?哪來的國際趨勢?國外執行死刑並沒有全部先通知家屬,況且法務部執行死刑未通知家屬跟沒有透明化根本就無關,判決宣判後家屬早就知道死刑,執行是執行死刑,況且我得反問,死刑犯他們在殺人之前有沒有通知家屬見家人最後一面?沒有,廢死聯盟還是只站在加害人角度想要替死刑犯爭取所謂的人權,但是他們忘記了每個人都有人權,每個人的人權在台灣集中起來才是台灣的人權,並不是廢死聯盟的人權就代表台灣的人權,也不代表廢死聯盟的人權代表世界的人權!
  8. 法務部設有「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形同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執行死刑跟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有何關係?執行死刑就是虛設、證明政府根本不想廢死?那請問一下今天死刑不執行,逐步廢除死刑研究推動小組設立幹嘛?執行死刑如果就是政府不想廢死,那麼你們只顧死刑犯人權卻罔顧台灣法律及民意,也證明廢死聯盟根本沒有尊重民眾選擇廢除死刑或執行死刑的自由意志,一昧強迫台灣民眾及政府接受自己的想法,這種想法難道不是一種思想霸凌?
  9. 廢死聯盟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廢死聯盟宣稱並非不負責任地主張廢除死刑,而是提出一系列的訴求與配套:例如邀請專家學者對司法官宣講廢除死刑的國際趨勢、加強落實監獄教化功能等。大家看看,他們提出的配套措施用膝蓋想都知道是治標不治本。死刑犯都殺人放火後被處死刑,被害人的人權在哪裡?家屬的痛苦要如何撫平?死的不是廢死聯盟的家人,當然可以輕鬆地要求被害者家屬原諒死刑犯,但是執行死刑讓死刑犯受到失去生命的應報,除了慰藉被害者家屬外,更對於正想要違反犯紀之人有警惕作用。請問,廢死聯盟提出的配套有哪個可取代?沒有,因為他們只嘴巴說好聽話。
  10. 政府若真的想與國際人權接軌,執行死刑是最不應該做的一件事:那請問一下,最該做的事情還是廢除死刑嗎?我再重申:廢除死刑不等於與國際人權接軌。
在批評之後,我希望台灣政府能夠改善司法審判制度,讓台灣不要有任何人因為誤判而枉受死刑,但是,我也希望死刑的存在能夠帶給被害者家屬一個慰藉,也給被害人事後的制度性正義。